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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金酒公司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協助金酒公司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兩岸關係條例及政府採購法限制金酒公司向大陸地區採購糯性高粱,將造成金酒公司製酒斷料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金酒公司係金門離島地區之龍頭產業,每年捐贈金門縣政府35億餘元,係金門辦理社會福利主要財源;另每年上繳中央45億餘元,對中央政府稅收薄有貢獻。 二、金酒公司製酒所需原料糯性高粱以往均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惟本(97)年得標廠商於5月間函告因大陸川震及雪災之故,宣布糧食禁止出口,致無法履約交貨。 三、糯性高粱係金酒公司製酒重要原料,目前所知產地僅有中國大陸東北地區,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之限制,金酒公司無法直接向大陸地區採購所需之糯性高粱,隨時有斷料危機。 四、案經金酒公司分向陸委會、工程會等單位請求協助,惟均以所請非其權責範圍,無法辦理,令金酒公司無所是從。 五、茲此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經貿關係愈趨緊密之際,金酒公司製酒重要原料卻繫於少數機關的不作為,無法採購,與當前政府開放政策背道而馳,請行政院立即督飭有司,積極面對金酒公司之困境,從政策面、法制面予以必要之協助。 行政院回復內容 一、行政院陸委會依民國97年12月22日貴委員邀集相關機關與金酒公司會商結論,業就本案適法性疑義,於本(98)年1月5日研提意見函復行政院工程會,並副知貴委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金酒公司擬自中國大陸地區進口糯性高粱,尚無涉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問題。 二、依前開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本案依工程會函頒「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規定,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可透過兩岸直接貿易辦理。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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